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树人学院校友会(以下简称校友会)档案的科学管理,统一规范校友会档案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》和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并结合校友会工作的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校友会档案工作在业务上由浙江树人学院档案馆负责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第二章 校友会档案管理内容
第三条 校友会档案是校友会筹备、成立以及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,是校友会工作的基础,是校友会工作查考和理论研究的依据。也是浙江树人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第四条 校友会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: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;及时收集、整理和保管好校友会的档案材料,维护校友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;定期向浙江大学档案馆报送目录数据;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,并热情做好服务利用工作。
第五条 校友会根据实际情况,明确由承办人员负责校友会材料的收集、整理,立卷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和管理。
第六条 校友会的归档材料主要可分为四大类:第一类为登记材料,即校友会申请成立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;第二类为年度检查材料,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年检材料;第三类为会计材料,包括校友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材料,如会计帐册、报表、审计报告等;第四类为校友会日常管理材料,包括校友会理事会议材料、捐赠目录等基金管理方面的材料。
第三章 校友会档案管理要求
第七条 校友会材料建档后,要随时整理归档,随时补充新的内容,以保证校友会档案的齐全完整,准确无误。
第八条 校友会可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写案卷号。
第九条 建立校友会档案借阅制度,严格执行保密制度。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。校友会资料原则上不外借。外单位利用时,须凭单位(部门)介绍信,经本会领导批准后,办理借阅手续,方可查阅。
第四章 其他
第十条 校友会如撤销、解散后,按照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》规定,其登记档案随民政机关的档案一并向浙江树人学院档案馆移交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